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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崇财发[2008]2号)
发布单位:国库科  |  发布时间:2008-8-19 17:17:05  |  点击量:567

各镇(街)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景区财务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收费票据管理,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收费票据管理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苏财综[2001]43号)》和市财政局《关于票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综[2005]50号)文件精神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1、收费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通用票据分为“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以下称“收费收据”)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以下称“结算凭证”)两种,专业票据是按不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门设计的收费票据。

     2、收费票据限用于收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3、结算凭证限用于收费单位之间、收费单位与个人之间及收费单位内部的暂存暂付、代收代付、费用分摊等各种往来款项的结算。

4、“江苏省幼儿园统一收据”限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所属非盈利性幼儿园收取的收费。

5、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正确开具票据,不同种类票据不得混淆使用,做到“全联复写、字迹清楚、填开规范”,尤其是收费项目应填写完整。严禁用红字开具收费票据。

二、收费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1、收费单位首次向区财政部门领购收费票据时,应提供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及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相关行业准入资格证明及《崇川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表》(以下称“票据购领表”)(附件一),到区财政部门办理申请领购,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2、为规范收费票据领购、发放,提高工作效率,现明确每月11-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各收费单位领购收费票据的集中办理时间。

三、收费票据的缴验

1、收费单位领用的收费票据采用缴旧领新的办法。

2、收费单位再次申请收费票据时,必须填写《崇川区行政事业单位票据缴验表》(附件二),同时携带《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及《票据购领表》,连同收费票据存根交区财政部门进行缴验,经审核同意后再行发放。

3、对收费票据使用数量较大的单位,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单位可将已使用票据封存保管,区财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上门进行缴验。

四、收费票据的销毁

1、收费票据的销毁必须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各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2、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5年以上的票据存根,经区财政部门批准后可组织销毁;个别用量较大的收费票据,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3、收费单位在销毁票据前,必须认真清理,确保票据金额与财务入帐金额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填写《江苏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销毁申请表》(附件三),向区财政部门提出销毁申请。

五、收费票据工本费的结算仍按原办法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崇川区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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