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部门预算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区级部门(含下属单位,下同)。
第三条 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政府审定后提交区人大依法批准的涵盖各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包括非税收入预算、一般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等。
第四条 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确保财政收支预算的完整性。
(二)零基预算原则。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定各部门的人员、资产情况的基础上,按规定确定各部门的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部门的公用支出,在可行性论证基础上视财力可能按轻重缓急核定项目支出。
(三)优先保障原则。财力安排优先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构正常运转资金的需要,重点安排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资金。运转资金的安排应符合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要求。
(四)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刚性约束原则。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部门预算具有法定效力,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维护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六)绩效评价原则。加强预算执行的考核管理,构建预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区级部门预算按以下要求编制:
(一)早编细编。每年9月开始编制下年度的预算,12月底前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预算编制到区级各基层部门,细化到各项目。
(二)严谨求实。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各项规定,全面、实事求是地编制各部门的收支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科学规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规律,采用科学的方式、方法编制部门预算,不断总结完善,实现编制全过程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公开透明。预算编制的各项政策、标准、方法和结果公开、公正、透明,便于监督。
第六条 区财政局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是:
(一)根据法定的预算管理职权,统一管理区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
(二)负责审核编制区级各部门预算草案,办理区级部门预算批复工作;
(三)组织和监督区级部门预算的执行,依法向区人大、区政府报告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对随意突破部门预算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区级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管理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编制汇总本部门年度预算;
(二)组织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三)按照规定组织、解缴非税收入;
(四)按照区财政局要求定期报告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接受区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程序、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区级部门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具体程序为:
“一上”:区级各部门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和要求,编制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同时报送有关本部门概况、事业发展计划、年度工作安排、主要收支项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作为预算审核、批准的基础参考资料。
“一下”: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目标和区本级预算内外财力来源情况,审核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形成部门预算送审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部门预算控制数。
“二上”:区级各部门在区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以内,汇总编报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报送区财政局。
“二下”:区财政局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区政府审定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财政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后1个月内,将部门预算下达到区级各部门。
第九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区级各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区各项非税收入的规定,考虑影响收入的有关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编制年度收入预算。
除因国家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等政策性减收外,年度收入预算一般不得低于上年收入预算数。
第十条 经费来源预算的编制。部门预算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非税资金、单位其他资金三部分。经费来源预算按以下方法分别编制:
(一)纳入预算内、外管理的非税收入按本办法第九条和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可用收入数编制。
(二)单位其他资金原则上按不低于上年预算数编制。
(三)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补助)根据年度支出预算数,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可用非税收入及单位其他可抵顶收入,按先预算外后预算内的顺序编制。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其他支出预算等。支出预算按以下方法分别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基本支出预算是区级各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公用经费定额部分)、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三部分。基本支出预算应依托部门基础信息资料,根据有关工资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项目支出预算是区级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而提出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经常性项目支出和一次性项目支出。
项目支出计划必须首先保证中央、省、市下达项目资金的配套和区委、区政府已定项目的安排;其次考虑符合事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最后安排其他一般性项目。各部门必须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具体由财政局另定)的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其中的基本建设和大修理、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分别填报项目申报文本等,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年度收支预算方案同时报送区财政局。项目支出计划应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和平衡,确保重大项目需要。
(三)其他支出预算的编制
其他支出预算包括上缴上级支出预算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两部分。
上缴上级支出预算是区级各部门根据中央、省、市政策规定在财政体制结算之外编制的上缴上级年度支出计划,应根据中央、省规定的比例或定额进行编制。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是区级主管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编制的年度对下属事业单位(含差、定补事业单位)补助支出计划。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预算应根据区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
(四)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支出预算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支出项目的,应在报送部门年度收支预算计划时同时报送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章 预算调整
第十二条 财政局下达的支出预算控制数中,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与项目支出等预算不可相互调剂,项目支出应确保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由预算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审批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区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增强工作的严肃性。在执行部门预算过程中,凡属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内的经费事项,由各部门自求平衡,支出预算不予追加。执行过程中的以下事项科予以调整:
(一)对国家、省、市、区政策性增加工资、机构调整职能整合、成建制增人等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外的正常性经费事项,由增支部门直接向区财政局申报,区财政局按规定测算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调整相关单位支出预算。
(二)遇有突发性事件等急需、特殊支出事项,相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追加部门支出预算。
(三)区委、区政府新增交办事项确需经费的,在项目实施前,由相关部门向区政府申请,相关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追加部门支出预算。对事后申请的,财政不予追加。
(四)部门组织非税收入(不含罚没收入)超收增加的可用财力,当年原则上不予追加支出预算。
因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短收的,由部门在当年12月20日前向区财政申报,区财政核准后调减单位部门预算。
(五)省、市专款、经区政府批准的政府专项支出预算,按相关文件规定追加单位部门预算。
(六)对财政已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确需调整的,由部门将调整情况向区财政申报备案。项目支出不得调整用于工资福利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等人员开支。
(七)部门预算安排的不可预见费应在系统内统筹安排,综合平衡,上半年原则上不得动用。动用时将相关情况按项目向区财政局申报备案。
第十四条 年终决算前,区财政局与部门核对年度预算调整及使用情况,对于财政当年已经下达但未发生的项目经费指标,由财政予以核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及区级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区人大、区审计局对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加强对区级各部门预算编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对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个监督检查。对实施的项目根据其目标和结果实行绩效考核和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部门重大项目经费支出应征得分管区领导同意,提高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各部门对本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