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实现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资金是指财政正常经费(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以外,具有特定用途,必须专款专用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按性质可分为:经常性项目资金和一次性项目资金两种类型。主要内容为:
(一)经常性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开展各类专业活动每年持续发生的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大型会议费支出,大型会议具体包括区党代会、区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区政协会及其常委会,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等大型会议。
2、其他经常性项目,指每年持续发生的,如计生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补助、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疾病防治、科普宣传、征兵经费等。
(二)一次性的项目支出,是指非持续发生的项目支出。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性项目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基础设施建设费、更新改造费、大修理费等,其中2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提供立项审批报告。
2、发展性项目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坚持预决算制度,严格按“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决算”的原则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川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所有专项资金。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单位根据年初部门综合预算、预算调整(包括上级补助到位情况)、非税收入征收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见附件)
第六条 财政项目资金如需调整或追加,按以下程序执行:
1、单位根据相关文件、政策及我区实际工作要求,提出申请,报财政局初审;
2、财政提出拟办意见,报区长审批;
3、年初部门预算编制中应报未报,年中提出追加的,财政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大型消费设备的购置支出,凡需购置的单位,必须事前申报,经主管区长同意后,报区长批准后执行,涉及金额比较大的购置,可由区长提请区常委会讨论后执行,严禁先买后批。
项目实施中按规定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的,一律报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统一采购。
第八条 财政项目资金的批复必须是书面批文,由分管领导签字认可。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区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批文、会签后的项目用款计划进行拨款,手续不全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单项超过3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财政局采取按7:3的比例进度进行拨款,即先期拨付70%的资金用于启动和开展工作,30%的资金待相关部门考核验收后付清余款。
第十一条 对有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除书面申请领导签字同意外,用款单位要与区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否则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种专项资金必须通过单位财务账户核算,严禁体外循环。
第十三条:各种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支出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入资产账,符合政府采购范围,应通过政府采购统一购买,同时对资产清理造册,加强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及时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使用,除追回挤占挪用资金外,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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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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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区直单位项目经费专项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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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章) |
年 月 日 |
单位: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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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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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预算控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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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已下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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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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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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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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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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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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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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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本表可复印,一事一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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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由单位根据年初预算,在预计项目启动时间前一个月末,填报区财政局预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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