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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财库[2006]48号)
发布单位:国库科  |  发布时间:2008-12-16 16:00:13  |  点击量:1686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会计管理,全面、准确地核算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业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及其他个人收入按本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工资是指行政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以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是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费及经国务院或人事部、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津贴补贴。
  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台的津贴补贴。
  其他个人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发给个人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误餐费、夜餐费,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个人国外零用费,发放给个人的一次性奖励等。
  使用工会经费发放给职工的相关收入应当由单位工会单独记账,另行反映。
  第四条 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负债类科目下增设“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各类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除“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以外的其他个人收入。相应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类下列示“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项目。
  在“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下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单位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同时,借记“21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21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21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现金等科目。
  第六条 增设上述科目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03暂存款、《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7其他应付款科目不再核算新增科目核算的内容。
  第七条 单位向职工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和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中央和省级单位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第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放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情况在部门决算中单独反映。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核算、反映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和其他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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