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区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谨、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区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包括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费用自理。
(一)副处级及以上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者轮船二等舱。
(二)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属已参加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人员,交通费按照崇委发[2008]77号文件执行,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省外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行政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以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五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上8点到次日凌晨7点间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者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购买同席卧铺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出江苏省原则上不得租赁车辆、不得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省内出差如果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自带车辆,经审核,可以据实报销往返两地间的用车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住宿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
第八条 正、副区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宿费按照第七条规定凭据报销。
第九条 其余人员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省内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条 出差期间已报支餐费的,不再享受伙食补助费。出差如属伙食自理的,其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40元,省内其他地区为35元,南通市内各县(市)为30元。
汽车驾驶员如已享受每月固定200元补助的,南通市内不再享受补贴。出南通大市不论长短途均按省内每天补贴35元、省外每天补贴40元标准执行。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以依据路桥通行费凭据或者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无住宿费票据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住宿亲友处无住宿发票的,经审核,可以报销住勤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且需要缴纳伙食费的,由出差人员在伙食补助费定额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三条 单位派驻外地办事机构人员在外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由派出单位按上述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一半发给。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在南通市范围内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租场费、资料费、公杂费等原则上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参加会议,会议不安排食宿的,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有凭据报销的,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定额标准为南通市外每人每天20元,主要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南通市内(含县、市、区)出差不再安排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公杂费。
第十六条 借用工作人员要严格控制。借用工作人员在借用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开市区到外地参加各类干校、高等学校、党校、中等专业学校及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举办的学习、进修、培训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学习、进修、培训期间,如伙食费自理的,由所在单位发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标准为:南通市外20元/天,市内10元/天。工作人员经批准带薪参加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党校、职大等学历教育的,不发伙食补助费与公杂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为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区直主管机关单位可以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范围内,结合本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区财政局备案;如没有出台相关制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差旅费具体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