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川区政府采购资金申请及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单位范围:区各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包括纳入区结算中心财务结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心结算单位),及未纳入区结算中心财务结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非中心结算单位)。
(二)项目范围:
1、年初预算采购项目:指当年部门预算中确定的项目。
2、追加预算采购项目:指该年度部门预算中未安排,但经区主要领导批准由区财政追加预算,区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大额采购项目。
(三)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由区财政负担,区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或采购单位经政府采购中心授权自行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支出。包括支付给供应商、施工单位、社会中介等的货款、工程款、代理服务费以及需由采购单位零星支付的部分款项及区级机关公务用车所支付的燃油费、保险费、日常维修、大修费等。
第二章 政府采购款项支付
第三条 款项支付流程
(一)年初预算采购项目的支付。区采购中心按照项目采购进程,根据采购单位所申请支付的项目和金额是否在当年部门预算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是否符合项目进度,付款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相符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向区财政局预算科提出用款申请,由预算科下达预算指标至该采购单位(注明该指标为政府采购)。1、中心结算单位的支付流程为,结算中心依政府采购中心申请按进度通过预算执行系统编制用款计划(注明该用款计划为政府采购类型)报国库科,报国库科汇总审核后下达计划。付款时,由采购中心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国库支付中心、将《结报单》和发票转至结算中心,通知支付中心按时支付款项至供货单位帐户。结算中心按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登记固定资产。2、非中心结算单位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之前,按预算指标自行支付款项,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固定资产。(详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图”)
(二)追加预算采购项目的支付。经区主要领导批准采购的项目,由预算科负责核定项目资金预算。采购中心按照项目资金支付的进度、金额向预算科提出用款申请,预算科经审核后下达预算指标至该采购单位(注明该指标为追加预算政府采购)。1、中心结算单位的支付流程同第三条第一款。2、非中心结算单位的支付方式为,采购中心按照项目采购进程,出具付款通知书给国库科(注明采购编号、采购单位、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中标价、已付金额、本次应付金额等情况),国库科根据付款通知书,汇总审核后及时支付资金,并通知采购单位入帐。(详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图”)
第四条 采购中心授权自行采购项目需提供材料
各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须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采购中心对项目采购进程、付款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相符等情况进行审核,单位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在采购中心审核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采购单位经授权自行采购的,须由该单位负责提供以下材料:
(一)货物购销合同(含安装合同)、施工合同、中介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二)项目验收单。
(三)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其他资料。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调整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在区政府批复预算调整申请之前,采购中心暂停采购业务,在预算调整批准之后,按调整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财务核算
第六条 资金拨付时间 国库科或支付中心负责项目资金的支付。从采购中心填制、报送《付款通知书》、《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起,南通市区范围内三个工作日,非南通市区五个工作日(上述均不含节假日)内款项支付完毕。
第七条 台账登记 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所有采购项目台账的登记及备案。
第八条 固定资产登记 结算中心负责对中心结算单位所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非中心结算单位所购置资产由该单位或主管单位负责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原《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崇川财发[2006]65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崇川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申请流程图
二、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图
注:非中心结算单位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后,支付流程将另行发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