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个体工商户要缴哪些税?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地税的管辖权限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地税共管户,一类是纯营业税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国税缴纳增值同时在地税缴纳地方税收的业户,属于国、地税共同征收管理的纳税户,简称共管户;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在地税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的业户,属于纯营业税户。
共管户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纯营业税户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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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行业 |
税率 |
计征依据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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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
商品批发、零售、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 |
3% |
销售收入或加工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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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所有 |
7%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费、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财政部财法制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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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所有 |
3%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费、营业税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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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 |
所有 |
1%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费、营业税 |
苏发[1994]6号
苏地税发[1994]0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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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商品批发、零售 |
0.5% |
销售收入 |
通地税发[2004]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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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制造、工业性加工 |
1% |
销售收入 |
通地税发[2004]203号 |
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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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行业 |
税率 |
计征依据 |
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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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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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含广告) |
5% |
营业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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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
5%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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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业 |
3%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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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业 |
3%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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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 |
5%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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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
所有 |
7% |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财政部财法制第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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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 |
所有 |
3% |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所有 |
1% |
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
苏发[1994]6号
苏地税发[1994]0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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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广告 |
3% |
营业收入 |
通地税发[2004]2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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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2% |
营业收入 |
通地税发[2004]203 、[2009]187号 |
二、问:在国税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办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在国税代开普通发票时应先填写《江苏省南通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以下资料:
1、《江苏省南通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购货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原件;
6、销售特定货物超过规定限额应附报的供货合同或公证证明;
7、销售特定货物购入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8、村民委员会或以上行政部门开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原件;
9、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购入发票、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问:在地税首次申领普通发票需要办哪些手续?
答:初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管理窗口填写《纳税人发票购领资格认定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发给发票领购薄。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四、问:在地税代开普通发票需要办哪些手续?
答: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填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1份;
2、提供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对收款方提供劳务的情况进行简单表述;说明劳务价款的结算方式(按月、按次)、付款时间(某年某月某日)、以及支付款项明细(内容包括收款人姓名、支付的劳务费金额及合计数,人多时可以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明细表),付款方为单位时应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时由当事人签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附送的合同、协议(根据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不足以判定征免税或税种、税目、子目等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合同、协议加以补充说明)。
五、问:个体经营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