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崇财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崇川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级各集中支付单位:
根据《崇川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崇川政办发[2006]36号)和《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财库[2003]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通市崇川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通市崇川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财政 国库 办法
抄 送: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崇川区财政局 2010年5月24日印发
(共印90份)
南通市崇川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根据《崇川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和《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的总要求
(一)继续执行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资金流转发生变化,引起会计核算办法改变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预算单位会计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不变。预算单位在批准的部门预算内,依法履行资金使用权和管理职责,严格按照确定的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合理安排、使用财政性资金,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处理
(一)财政统发工资会计处理
1、 每月发放工资时,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统发工资代理银行转来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及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做以下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月工资应发数)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贷: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月工资实发数)
暂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月工资应发数)
贷: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借: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贷: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月工资实发数)
其他应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
2、单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单位应缴纳部分和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扣发部分中需通过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的税费(个人所得税、医保费等)转到单位公务卡,记: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
贷: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
贷: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3、单位通过公务卡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相关税费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单位缴纳部分)
暂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个人缴纳部分)
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通过单位公务卡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单位缴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个人缴纳部分)
贷:银行存款-单位公务卡(通过单位公务卡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
4、单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办理公积金等的缴纳时,做以下会计分录: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单位应缴纳部分)
暂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个人缴纳部分)
贷: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单位应缴纳部分)
其他应付款-财政统发工资扣款(个人缴纳部分)
贷: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二)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支付中心已办理支付并填写有财政支付凭证号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有关原始凭证,记:
1、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
贷: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对于通过财政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的其他资金,记:
借:暂存款等
贷:财政结算户存款
2、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材料等)
贷: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对于通过财政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的其他资金,记:
借:其他应付款等
贷:财政结算户存款
3、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国库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时,根据财政支付中心提供的“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用红字冲销上述相关会计分录。对上述退回需要重新支付的资金,在办理支付手续后按上述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4、如果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预算资金不再通过一级预算单位转拨。因此,一级预算单位会计对这部分资金不再作拨入和拨出账务处理。汇总会计报表时,只需将所属预算单位的数字相加。
(四)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上报财政部门。
三、建设单位会计处理
对财政直接支付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支付中心已办理支付并填写有财政支付凭证号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有关原始凭证,记:
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基建拨款—本年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四、财政支付中心会计处理
(一)财政支付中心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总会计及专项资金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执行。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的特点,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增设“预算内直接支付额度(编码103001)”、“预算外直接支付额度(编码103002)”、“其他资金直接支付额度(编码104)”会计科目;在收入类增设“预算内直接支付计划(编码408001)”、“预算外直接支付计划(编码408002)”、“其他资金直接支付计划”(编码207)会计科目;在支出类增设“预算外支出(编码508)”会计科目。
“预算内直接支付额度”科目,核算预算内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借方反映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内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数额,贷方反映财政直接支付数和额度余额注销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预算外直接支付额度”科目,核算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借方反映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数额,贷方反映财政直接支付数和额度余额注销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其他资金直接支付额度”科目,核算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借方反映财政部门审定的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数额,贷方反映财政直接支付数和额度余额注销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预算内直接支付计划”科目,核算预算内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贷方反映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内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数,借方反映年终支出冲销数和计划余额注销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预算外直接支付计划”科目,核算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贷方反映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数,借方反映年终支出冲销数和计划余额注销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其他资金直接支付计划”科目,核算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贷方反映财政部门审定的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计划数,借方反映支出冲销数和计划余额注销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预算外支出”科目,核算用预算外资金收入安排的支出。借方反映预算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数和财政授权支付数,贷方反映支出退回数和冲销转账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二)根据预算单位申请、财政部门审定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数,记:
借:预算内直接支付额度—**
贷:预算内直接支付计划—**
借:预算外直接支付额度—**
贷:预算外直接支付计划—**
借:其他资金直接支付额度—**
贷:其他资金直接支付计划—**
(三)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款项后,根据人行国库、财政专户代理银行支付凭证回单,及“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按“类”、“款”、“项”分部门、单位登记支出明细账时,记: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直接支付
贷:预算内直接支付额度—**
借:预算外支出--直接支付
贷:预算外直接支付额度—**
借:其他资金直接支付计划—**
贷:其他资金直接支付额度—**
(四)资金由人行国库、财政专户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单位零余额账户时,根据相关凭证,用红字记: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直接支付
贷:预算内直接支付额度—**
借:预算外支出—直接支付
贷:单位预算外用款额度—**
借:其他资金直接支付计划—**
贷:其他资金直接支付额度—**
对上述退回仍需要重新支付的资金,在核实原因后,办理支付手续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年终,根据核对无误的“财政支出年报表”进行转账时,记:
借:预算内直接支付计划—**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直接支付
借:预算外直接支付计划—**
贷:预算外支出—直接支付
(六)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后,对尚未使用的用款额度作注销处理时,记:
借:预算内直接支付计划—**
贷:预算内直接支付额度—**
借:预算外直接支付计划—**
贷:预算外直接支付额度—**
借:其他资金直接支付计划—**
贷:其他资金直接支付额度—**
五、财政总预算会计处理
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资金,根据财政支付中心编制的“财政支出日报表(预算内)”进行账务处理,记:
借: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贷:国库存款
收到退回的款项时,记:
借:国库存款
贷: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
六、财政预算外总会计及专项资金会计处理
(一)财政预算外总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根据财政支付中心编制的“财政支出日报表(预算外/其他资金)”进行账务处理,记:
借:预算外资金支出—**
暂存款—**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款项时,用红字冲销上述会计分录。
(二)财政专项资金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根据财政支付中心编制的“财政支出日报表”进行账务处理,记:
借:专项预算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收到退回款项时,用红字冲销上述会计分录。
七、对 账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支付中心、人民银行国库、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在认真处理各项账务的基础上,加强对账工作。
(一)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的财政总预算会计、预算外总会计和专项资金会计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核对“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存款余额;与财政支付中心核对财政支出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的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对账单分别由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财政支付中心负责提供。
财政预算外总会计还应与预算单位核对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当月发生数和当年累计发生数,以及预算单位在财政专户的暂存款余额。
(二)财政支付中心还应与预算单位核对分“类”、“款”、“项”的预算支出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数(预算内/预算外/其他资金)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
(三)预算单位在处理完当月账务后,应按预算支出“类”、“款”、“项”科目汇总数,分预算内、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数、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数与财政支付中心对账。
(四)各单位的对账工作应在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