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0年度崇川区区级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苏政办函[2003]72号;通政办发[2005]104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度崇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耗材、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等;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等;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单价0.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4.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硒鼓、油墨等(采购单价0.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5.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2)网络设备(含系统集成、网络工程):服务器、UPS、路由器、交换机、活动存储器、硬件防火墙及其他网络设备;
(3)医疗设备:B超、彩色多普勒及其他采购单价 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医疗设备;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0.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 2万元以上;
(5)灯光、音响设备;
(6)电梯。
6.交通工具:公务用车(轿车、面包车等),轮胎,车辆高档装潢。
7.软件。
(二)工程类
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购。
该工程相关招投标材料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三)服务类
1. 大宗印刷:单价印刷费用1万元以上;
2. 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车辆加油。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的规定和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专用项目,在不改变项目管理方式、不影响部门预算编制的前提下,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的规定在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下进行采购。
三、关于公开招标项目的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
1、货物采购单价0.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2、医疗器械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3、单项服务0.5万元以上;
4、工程按苏政发[2004]48号文执行。
四、其他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又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前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
(二)自行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金额较小的,且在目录、限额范围以内的,经区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可自行采购。进行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将有关采购资料送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查、备案,合同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加盖签证章后方可生效。
(三)区级机关公务用车每年每车使用经费预算为2.8万元,分别是:IC加油卡充值1.6万元,上下半年各充值8000元,各部门可按部门实际以半年度为时间段报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调节使用。汽车保险,汽车日常维修、大修合计预算为1.2万元。汽车使用经费实行年终结算,超预算部分由财政对该部门进行征收。
(四)本通知适用于崇川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2010年崇川区集中采购共分四次进行,每季第一个月进行相关采购工作,对未列入2010年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认可办理,如遇突发事件,须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具体事项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崇川区财政局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