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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务员住房公积金、提租(住房)补贴提取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崇川财政局  |  发布时间:2009-11-13 10:37:02  |  点击量:710

崇财发〔200967

         

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公务员住房公积金、提租

(住房)补贴提取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开发区财政分局、景区管委会财务科、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所(财务科)、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规范,现就2008年区级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补贴改革后,公务员住房公积金、提租(住房)补贴提取基数等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职公务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在职公务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之和。

二、在职公务员提租(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

在职公务员提租(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之和。

三、离退休公务员提租(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

离退休公务员提租(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为离退休费(国标部分)、生活性补贴之和。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9981130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数的10%,单位缴存比例为基数的24%

1998121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为基数的10%,单位缴存比例为基数的10%,提租(住房)补贴为基数的4.9%,需在工资中体现;

离退休人员提租(住房)补贴为基数的6.1%

五、各单位和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月缴存额分别四舍五入精确到元(通金管[2008]126号)。

六、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资时,必须将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其工资中代扣,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七、本文从2009121日起执行。今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按此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区监察、审计、财政将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违反规定擅自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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