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等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意见
(从2007年开始实施)
适用范围: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和实行人事代理的非在编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正式职工。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比照办理。
经费管理: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所在单位和驻通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统筹费率按该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同医保缴费基数)的0.3%确定,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编职工暂不参加生育保险统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同级财政负担。
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营养费组成。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财政全额拨款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年终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分别与市、区财政部门统一结算。
结报时间:发生费用由单位经办人在费用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到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