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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2011年度崇川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崇川财政局  |  发布时间:2010-3-22 14:56:33  |  点击量:1063

崇财发20106

 

关于公布20102011年度

崇川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苏政办函[2003]72,通政办发[2009]178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102011年度崇川区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设、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刻录机、视频展示台、触摸屏等;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学生课桌椅;

4、办公消耗用品: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硒鼓、油墨等(采购单价0.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5、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等;

(2)网络设备:服务器、UPS、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活动存储器、硬件防火墙、显示终端设备及其他网络设备;

(3)医疗设备:采购单价 5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 5万元以上;

(5)灯光、音响设备;

(6)电梯;

(7)体育器材及设备:采购单价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

(8)安全监控设备;

(9)通信设备;

(10)计划生育设备;

(11)教学科研设备及仪器;

(12)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13)环保设备;

(14)档案设备;

(15)消防器材;

(16)供电电缆、环网柜等供电主材及相关设备;

(17)路灯主材;

6、交通工具:公务用车(包括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特种车辆、摩托车等),轮胎,车辆高档装潢;

7、软件:成套商品应用软件(单价或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各类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购,该工程相关施工招投标材料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2、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办公用房装饰、装修及维修工程(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3、水利工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同类项目单次或累计1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日常维修、大修;

4、车辆加油;

5、软件开发设计: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7、各种设备维护(10万元以上);

8、物业管理(10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的规定和苏政办函[2003]72号精神,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用项目,在不改变项目管理方式、不影响部门预算编制的前提下,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的规定在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监督下进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项目的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经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

1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

2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

3、工程按苏政发[2004]48号文执行。

四、其他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且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又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前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备案。

(三)自行采购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金额较小的,且在目录、限额范围以内的,经中心核准,可自行采购。进行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将有关采购资料送中心审查、备案,合同及发票在中心加盖见证章后方可生效。

(四)本通知适用于崇川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所规定的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自201011日起施行。

(五)2010年崇川区办公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对未列入2010年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如遇急办、突发事件,须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具体事项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崇川区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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