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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崇川区委、崇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初步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预算科  |  发布时间:2008-8-19 17:33:18  |  点击量:785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通知文件精神(苏发[2008]15号),加快转变我区经济发展方式,切实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区委、区政府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区与各镇街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调整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为指导,改革分配体制,加大激励力度,注重统筹发展和提高行政效率,建立有利于推动又好又快发展的新型财政管理体制,积极引导各镇街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调整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 把各镇街发展积极性引导到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来,让经济发展方式转得快,转得好的镇街多得益。

(二)坚持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根据各镇街政府的事权,合理划分收支范围,进一步完善其财权。

(三)坚持财力向下倾斜原则。通过将新增财力向下倾斜,调动各镇街基层发展税源经济积极性。

二、体制调整指标的确定

(一)收入范围划分按照企业属地管理的原则,在镇街辖区内除金融、保险、证券、邮电、通讯、供电、烟草、石油以及建筑房地产等行业外所有企业属于镇街收入范围。但其中:

1、各税务部门征收的门临税收及由各单位代征的各项税收属于区级收入。

2、规模较大企业(初定2007年纳税超1000万元)税收收入属于区级收入。

3、对不可分割的和难以确认归属的纳税企业暂列区级收入。

(二)收入税种划分:属于镇街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留区部分均作为镇街参与分成的收入税种。

1、在镇街辖区内,由镇街组织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均属于镇街级收入。

2、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缴纳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和区级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均属于区级收入。

3、今后新开征的税种收入划分办法另行规定。

(三)支出范围的确定:根据镇街的事权划分,镇街财政主要承担本级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行政管理费以及促进本地区社会事业、经济发展等支出,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公共安全支出、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科学技术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支出、环境保护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四)收入基数的确定:当年的收入基数以2007年各镇街经常性税收的实际完成数加上平均增长额确定。平均增长额根据上三年经常性税收收入的平均增长率计算,即:平均增长额=2007年各镇街经常性税收的实际完成数×上三年经常性税收收入的平均增长率。

当年超收分成部分,以当年实际征收数-2007年税收的实际完成数+平均增长额)为当年超收额。

(五)支出基数的确定:各镇街财力支出基数根据2008年的各镇街财力结算数及本次体制改革中明确的新增或上划各镇街政府事权补助数,核定各镇街财政体制支出基数。

三、体制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各镇街基数内既得财力:各镇街原有财力基数在完成税收收入基数任务后逐月划拨,税收收入基数任务不能完成的按同比例扣除财力基数。

(二)、改革营业税和增值税分配比例:为有力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我们对与工业经济紧密关联的增值税和与现代服务业紧密关联的营业税作较大调整。增值税超收部分各镇街财力留成比例由原来的平均1%,提高到1.5%,地方营业税超收部分各镇街留成比例由原来平均5%,提高到10%。其中狼山镇、观音山镇的分成比例提高到12.5%。

(三)、调整对其他财政收入集中政策:为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强地方统筹发展能力,以2008年为基期年,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超收部分镇街留成比例分别作出调整,其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超收部分镇街留成比例由原来平均2%提高到4%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种超收部分镇街留成比例由原来平均5%提高到7%耕地占用税超收部分镇街留成比例由原来7.5%提高到15%

(四)、出台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对各镇街新引进的一定规模以上企业(工业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服务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在企业注册后3年内给予镇街区实留财力70%比例分成。

为引导企业进园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对于各镇街在开发区东区工业园区内新引进企业,在企业注册后前3年内给予各镇街区实留财力70%比例分成,后2年给予区实留财力50%比例分成。

为鼓励引进高科技、服务外包型企业,对此类企业前2年给予各镇街区实留财力100%比例分成,后3年区实留财力的70%比例分成。

(五)、完善综合治税奖励政策为更好地调动基层参与综合治税工作,我们将原对建筑房地产业按项目属地原则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按区留财力5%返还各镇街;其他综合治税返还政策暂按目前政策执行。

(六)、建立财政转移支付政策:对涉及民生等公共性转移支付,我们将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每年拿出300万元的社区公益事业补助基金,采取点面结合、统筹兼顾,结合公共服务需求等相关因素用于支持镇街民生建设,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七)、实行政府考核激励机制:区财政将根据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对各镇街考核指标体系,另行出台对各镇街考核激励机制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镇街实行新的财政体制后,增人不增支,减人不减支,因正常性工资调整而增加的支出,由镇街财政自求平衡,区财政不再予以补助。若国家有重大政策出台,影响镇街级财政平衡的,则由区财政适当补助。

街道财政管理应继续坚持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努力培植财源,加强资产收益等非税收入管理,扩大财政收入总量;科学编制支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财政资金要优先保证干部、职工的工资和政策性支出,新增财力要优先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建设,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开支,不准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津贴,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对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截留,对出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实行新财政体制后,企业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由区级财政负担。

(三)实行新财政体制后,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累计增幅超过各镇街财力基数增幅的,由区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四)体制执行后,如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上级政府调整财政体制,以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需作进一步完善的,区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区与各镇街财政体制和完善有关措施。

(五)本办法由崇川区财政局解释。

(六)本办法从200911日起施行,一定五年。

(注:此体制初步方案暂按省财政体制设计。由于我区的财政体制最终受制于市政府,待市政府对我区财政体制调整到位后,我区将进一步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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