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建科学规范、监督制衡、管理有序的财政资金内部管理工作环境,确保结算中心集中核算、管理的各单位资金安全和完整,防止资金被挪用、侵占或遗失现象发生,强化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 、收付款业务应坚持日清日结。收入现金应在交款人目视的情况下当面清点,做到款单相符,并于当日解缴银行;转账支票应及时入账。一笔收付业务尚未完毕,工作人员不得中途离岗或者换人。
二、资金会计必须凭经过主管会计审核并签字(盖章)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办理财政直接支付。通常情况下,现金支付(转入单位公务卡)金额超过20000元,转账支付(领取支票)金额超过30000元,须经会计结算中心主任审核签章方可支付。领取转账支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还必须经过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若经济业务涉及特殊或重大影响事项,资金组人员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及时向中心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
三、资金会计应凭要素齐全、填写完整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经过三方核对后给予签章、付款、记账。“江苏省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网上申报系统”的录入与审核不得为同一人。“财政支付系统”的审核与发送不得为同一人。
四、在保证第三条所述稽核关系的前提下,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原则下,资金组三人互为AB岗,及时完成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五、妥善保管银行支票,不得遗失。开具支票不得涂改,保持支票的干净整洁。支票存根应认真填写,客观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
六、按时编制财政支出日/月报表,与农行清算数据核对,核对无误后发送国库。
七、根据中行同城代扣代缴回单及时在“资金管理系统”登记日记账,每月打印“账户余额表”与各核算单位账面数额、中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账项必须在次月上旬清理完毕。
八、 银行存款余额低于一定限额(200万元)必须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九、支票与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支票的财务专用章与负责人名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区财政局财务专用章、结算中心银行印鉴章、公积金支付印鉴章由钱程同志负责保管使用,局长印鉴、结算中心主任印鉴由唐美玲同志负责保管使用,结算中心财务专用章由冯前同志负责保管使用。各类印鉴均须存放于保险柜内,用毕上锁。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保管,不得携带公章外出办事。如保管人出差、休假,由结算中心主任负责指定人员代管。保管不妥而出现差错,造成后果的,应追究相关人责任。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