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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川区财政局将启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审核业务
发布单位:财政局预算科  |  发布时间:2009-3-23 15:41:49  |  点击量:435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将于近期开始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享受增值税退税的资格进行初审受理。据了解,通过财政部门进行的退税业务在我区尚属首次。

附相关政策辅读材料:

[背景]销售废品2009年起须缴增值税

  2008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从200911日起将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而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将实行先征后退政策。此次调整取消了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措施]今年按70%的比例退税

  “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从《退税操作(试行)办法》上来看,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业务实行初审、复审和终审三级审核制度。退税初审机关为各设区市财政局,省财政厅委托省辖市财政局复审,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则为终审部门。

  纳税人在2009年和2010年第一次申请退税时,需携带退税申请文件原件、《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完税凭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16项资料。第一次退税以后,则仅需提供部分材料。为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纳税人申请退税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请退税;其余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

[认定条件] 退税资格认定须同时具备四条件

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4.20071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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