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近日,区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崇民发[2009]7号),提高在职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金标准、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新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此次提标惠及我区500多位优抚对象,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他们的重视和关怀。( 社保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