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财企[2007]51号
市区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07]52号)精神,结合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经营情况。我们对市经贸委、财政局、科技局原印发的《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通财企[2005]118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附件:
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称担保机构)在为市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融资环境的同时,既注意防范风险,又注重增强担保能力,加快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的若干意见(试行)》(通政发[2007]5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8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的担保机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凡综合考核符合要求的担保机构,可以参加单项考核。
第四条 综合考核从业务拓展、风险控制、监管配合三个方面进行考评,采取担保机构自评打分和考评部门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总分为100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相应扣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五条 单项考核主要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鼓励担保机构在注重风险防范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单项考核打分不纳入综合考核分值,作为附加分,直接按考核结果进行奖励。
第六条 综合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如下:
一、按规定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占业务总量的比重不低于80%(10分);
二、担保对象90%以上为市区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担保企业户数不低于上一年度。(10分);
三、按规定计算的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本机构实收资本3倍以上(10分);
四、按照国家规定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担保保费收入(10分);
五、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财务制度、信用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和担保跟踪及代偿追索制度(10分);
六、与银行签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协议(10分);
七、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规定标准。(10分);
八、按规定计提、使用风险准备金(10分);
九、当年未发生实质性代偿损失(10分);
十、按时向市财政局、经贸委报送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和担保业务统计报表及其它重大事项等应报送的资料(10分);
第七条 参加年度综合考核的担保机构,按照规定的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进行自评,填列《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奖励申请表》(附件一)和《南通市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度考核评分表》(附件二),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市经贸委。
第八条 凡综合考核考评分值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的,根据单项考核分值按综合考核奖励结果的一定比例核定单项奖励数额。单项考核内容:
一、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中,凡采用信用反担保方式的,每户企业加1分;
二、为财源建设重点扶持企业和科技创业园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担保的,每户企业加2分;
三、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中,凡免收担保保证金的,每户企业加1分;
四、凡采用联合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每户企业加1分。
第九条 市财政局于每年的二月上旬组织会计中介机构按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考核内容对担保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会同市经贸委评定担保机构的综合考评分值并确定单项考核结果。
第十条 综合考评分值和单项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制,由市财政局以文件形式征求担保机构及合作银行对考评结果的意见。公示期一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经贸委根据公示情况,最终确定各担保机构的综合考评分值。对综合考评分值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按照规定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对综合考评分值在80分以上(不含80分),低于90分的担保机构,按规定的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标准为:当年达到上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部分给予2‰的奖励,超出上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部分给予3‰的奖励。
第十三条 所有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部分,奖励上浮50%。
第十四条 综合考核奖励和单项考核奖励,在计算日均担保责任余额时,可以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单户担保机构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关联企业、个人贷款、政府融资及非南通市企业的担保额不得纳入考核计算范围。非市区企业的担保业务不纳入单项考核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考核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对担保机构经营层的奖励,其中,主要经营者的奖励标准不低于奖励总额的30%。
第十八条 对综合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如当年未发生代偿损失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担保机构市财政按其上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2%为其计提风险补偿准备金;民资或民资控股的担保机构市财政按其上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4%为其计提风险补偿准备金。计提的风险补偿准备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滚存结转。资金所有权属担保机构,待实际发生代偿损失后,市财政在核定的风险补偿准备金额内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 年日均贷款担保余额=∑担保机构年度内到期的为中小企业贷款所提供的担保额×相应担保天数÷360。
第二十条 各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真实情况,严禁弄虚作假。对造假虚报或不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外,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支持担保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南通市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通财企[2005]11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