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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崇财发【2006】65号)
发布单位:国资科  |  发布时间:2008-8-21 10:31:28  |  点击量:865

              

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崇川区政府采购目录、分散和公开采购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特制订如下办法:

一、政府采购项目操作方法

(一)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操作方法

1、定点维修企业的确定。

区政府采购中心与南通原野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就维修项目、质量、价格、结算等条款细节进行谈判后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期限为两年。

   2、机动车维修项目、维修包干费的规定。

   1)日常维修项目:包括车辆的日常检查、维护,易耗品材料的更换,机油的更换,车辆“三清”等。

   2)车辆大修项目:包括全车大修、发动机大修、底盘大修、全车整形做油漆、车辆更换轮胎、钢圈及车辆单个配件。(单个配件指高档车单价在1000元以上,中、低档车单价在500元以上)。

3)日常维修包干费:车辆按价值、型号、使用年限分成若干类型,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确定其一年的日常维修包干费。

4)大修费用结算:车辆大修费用单独结算。较大事故车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除保险公司按保险理赔规定承担有关费用外,不足部分另行结算。大修中的工时费、材料费按照签订的协议价格为准。车辆的高档装潢(含安装CD机)等,不列入大修范围,所需经费各单位自行列支。

5)新购车辆从上牌照的次月起计算日常维修包干经费,报废车辆自报废后的次月起停止包干维修费用的支付。

6)按照协议规定,因修理技术、更换的零部件不合格等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所造成的损失由维修单位负责赔偿。为了避免争议,车辆送修单位原则上不得带自购材料或零部件。

7)在市区范围内,纳入区政府采购管理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维修,必须到区政府采购中心确定的维修单位维修。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可直接用电话与定点维修厂家联系,厂家将派员到发生故障现场或派车将故障车辆牵引回厂维修。

8)长途出车在外,车辆发生故障,属包干范围的维修项目,在当地汽修厂维修后,可到定点维修企业报支有关费用。

3、机动车大修项目的办理。

由报修单位提出申请,填制区政府采购中心印制的《车辆大修申请单》,在报修单位盖章确认及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汽修厂方可进行维修,否则不予结算。

(二)、机动车辆定点保险操作办法

1、定点保险单位的确定。

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由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商中协议确定。我区协议确定的保险公司两家,分别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2、车辆险种。

主要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挡风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损失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强制责任险。

3、车辆保险办理。

凡纳入区财政预算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办理。

4、车辆出险办理。

车辆出险时,应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当地公安机构报险,并及时和区政府采购中心同志联系,便于协调解决。

(三)、车辆加油操作办法

我区公务用车已经全面施行加油IC卡,使用IC卡的车辆均可在中石化全国范围内所属各加油站进行加油。

1、加油IC卡定额标准。根据区财政预算安排,每车每年1万元。上下半年各充值5千元。超出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2、车辆经费的调配。车辆使用较频繁,超出全年使用经费的,根据实际情况,加油经费可在本单位间调配使用,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加油经费的调配工作。本部门原则上不再增加总的加油经费。

3、加油IC卡充值。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据充值凭证后在中石化南通分公司IC卡充值大厅进行充值及刷卡确认。

4、加油IC卡的更换、补办。加油IC卡一旦毁损、遗失后,须自行到充值大厅办理新卡,新卡卡号须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5、严禁IC卡加不符合规定的油品,严禁IC卡加与车号不符的车辆,一经发现将中止该IC卡的使用,并追究用卡人的责任。

  (四)、货物类采购操作办法

    1、货物类采购目录,限额标准详见崇川财发【200664号文。

2、各单位采购的物品必须是上年度已申报的,列入本年度采购预算的项目,未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办理。

3、为提高采购效率,最大程度节约采购资金,集中采购每季度采购一次,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各单位年初上报的采购预算及采购时间要求统一进行分阶段采购工作。

4、各单位采购的项目须填报《崇川区货物类采购申请》,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5、采购结束后,各单位需签写《崇川区货物类采购验收交接单》,进行报帐及固定资产登记。

6、货物类采购合同、申请单、验收交接单收崇川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监制。

二、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办法。

(一)政府采购帐户结算。区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结算帐户,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采购、工程主材采购、劳务等,且经过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以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的支出以及车辆定点维修、车辆定点保险、车辆IC加油卡充值的支出均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帐户统一支付。单位自筹资金的,也应划入区政府采购帐户,由政府采购帐户进行支付。

(二)自行采购项目结算。各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须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单位与供应商所签订的合同,在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加盖公章后,合同生效,方可在区结算中心进行款项的结算。

(三)对不按政府采购途径购置的物品将不予报支。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一)区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纪检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事务处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政府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定期检查政府采购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了解各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受理有关投诉,并做出处理。

(二)定点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协议确定的条款。区政府采购中心将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一旦发现物品低劣,以次充好,擅自提价,价外回扣等问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三)供应商不履行合同,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能按时供货、服务质量低劣,售后服务态度差的一律给予终止合同,取消供应商在我区销售的资格。

(四)各部门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擅自购货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支出项目,区财政局一律不予拨款,并视情节追究经办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区政府采购中心在组织和办理采购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采购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的,若触犯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触犯经济法规的按有关经济法规规定处理;触犯刑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本办法由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崇川区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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