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方面
1、财政直接支付,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申请开具支付令,直接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等)或用款单位账户。
编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时,不得转入本单位的基本户。
如:工资中的个人代扣款不得通过财政直接支付至单位基本户。正确的方法是公积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至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帐户,其余医保、所得税等可填报备用金申请表由财政实拨至单位基本户。
2、预算的执行应确保与预算的编制口径一致。如:单位负担的公积金与个人缴纳的公积金应分别从不同的渠道支付(请参考“公积金财政直接支付注意点”一文)。其余的资金同样应按预算编制口径支付。
如有单位未按正确的口径支付的,请写明情况以及应调整的项目和金额,在7月15日前书面报财政局国库科,以便对有关项目支出进行调整。
3、批复为“政府采购”类型的指标,必须申请“政府采购”类型的用款计划,支付时也必须填报“政府采购”类型的用款申请。
指标类型的查询方法为:点击“用款计划”—“计划管理”—“增加”—“查询”,在右侧“支付类型”一列即为指标类型,一般分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政府采购”三种类型。
4、请必务与收款单位核实收款人户名、开户行和帐号。如:公积金帐户的填列,应与代收公积金的银行确实核对好有关户名和帐号。
二、预算执行方面
1、预算执行过程涉及到需要调整或追加预算指标的,请按照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办理调整或追加手续。具体可咨询主管部门或财政局预算科。
2、请各单位认真学习集中支付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尽快掌握有关政策和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直接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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