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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门诊包干费的通知
发布单位:预算科  |  发布时间:2008-10-27 13:46:17  |  点击量:1420

景区财务部、开发区财政分局,各镇、街财政所(财务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政发〔200731号)及政府办《关于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的意见》(通政办发〔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91月起,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的门诊包干费调整为每人每年800元,结余归己,超支由职工家庭自理。门诊包干费按单双数年发放,单数年由女方单位发放,双数年由男方单位发放。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配偶为纯农户、城镇失业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单亲家庭职工的,门诊包干费由该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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