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财务部、开发区财政分局,各镇、街财政所(财务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通政发〔2007〕31号)及政府办《关于调整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的意见》(通政办发〔2007〕92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医疗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9年1月起,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的门诊包干费调整为每人每年800元,结余归己,超支由职工家庭自理。门诊包干费按单双数年发放,单数年由女方单位发放,双数年由男方单位发放。区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配偶为纯农户、城镇失业人员、现役军人以及单亲家庭职工的,门诊包干费由该职工所在单位发放。
2008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