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试点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是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制度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南通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我区出台了《崇川区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崇川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06]36号)及《崇川区区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崇财发[2006]33号),于2006年7月,在区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单位开展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必要性
传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方式,是通过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的。由于重复和分散设置账户,导致财政性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和全面监督;财政性资金拨款环节多,大量资金经常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性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财政支出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
《江苏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行方案》明确要求,争取“十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这是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积极推进财政预算制度改革的要求,是社会主义区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财政收支行为,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从制度上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拨付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透明管理的原则。要合理确定各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增强财政支出活动透明度,使所有财政性支出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运作,支出拨付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管理监督之下。
(二)资金高效运转的原则。要减少资金流转环节,使支出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加快资金运行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会计主体不变的原则。要在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核算权、财务会计管理职责原则上不改变的前提下,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使财政支出更加规范和快捷。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改革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实行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大量的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将由预算单位转到区财政局直接办理。为有效管理监督,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和支付执行相分离的要求,区财政局建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具体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 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按预算收支科目和单位设置明细账。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收入和支出设置分类账,按单位设置明细账。
(3)财政部门按资金性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4)财政局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办理单位公务卡。
(5)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专项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在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开设特殊过渡性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类账户的功能:
(1)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收入和支出活动情况,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清算。
(2)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情况,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清算。
(3)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及与国库存款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4)预算单位公务卡,用于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发生的零星支出,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清算。
(5)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特殊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情况。
3、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后,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等,均应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集中收付。预算单位原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收入、支出户相应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区级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对这部分资金拥有使用权,使用时,按新的支付方式办理。
4、我区第一批试点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南通分行。
(三)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根据我区第一批试点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申请开具支付令,传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劳务供应者等,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根据支出管理需要,预算单位支出可分为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和其他支出(含上缴上级支出、事业单位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以及其他资金支出。上述支出项目的具体支出方式,由财政部门按以下原则核定:
1、人员支出中工资性支出(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口径,下同)的实发部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人员支出中工资性支出的扣发部分及非工资性部分,由财政以直接支付形式拨付结算中心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代扣代缴专户(以下简称代扣代缴专户)或预算单位公务卡。
2、公用支出,凡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暂不含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下同)的公用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支出以外的公用支出,可以直接支付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暂不能直接支付的,通过预算单位公务卡支付,支付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工资性支出的实发部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中工资性支出的扣发部分及非工资性部分,由财政以直接支付形式拨付代扣代缴专户或预算单位公务卡。
4、项目支出,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中确定项目用途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购置费、维修费以及会议费等支出。采取如下办法支付:
(1)政府采购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暂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支出中,支付对象明确,可以直接支付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暂不能直接支付的,由财政以直接支付形式拨付至预算单位公务卡。。
5、其他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6、其他资金支出,即预算单位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其他资金的支出,按收款人划分为对单位的支付和对个人的支付。对单位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个人的支付,由财政以直接支付形式拨付至预算单位公务卡。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
1、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核及下达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下达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支出分类以及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余额情况,按月按资金性质分别编报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1)“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款计划的编制、审核及下达
①预算单位“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月度用款计划由区财政局国库科通过预算执行系统(以下简称软件系统)自动生成。每年1月份的单位用款计划,由软件系统在1月3日前按当年预下的部门预算控制数(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的1/4自动生成,以后月份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由软件系统在上月的25日前将单位上月24日的剩余指标(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进行均分生成(如2月1/11,3月1/10,以此类推),并在“说明”栏中注明“自动生成”。用款计划进位到百元。
在用款计划自动生成时,如遇到某个经济科目的全年总指标或剩余指标低于1万元时,则软件系统在当月将此经济科目下的所有指标全额生成预算单位下月用款计划。
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局业务科可以通过软件系统实时查询用款计划的生成情况。
②正常情况下,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能够满足预算单位的用款需要,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如自动生成的用款计划确实不能满足实际支出需要的,预算单位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区财政局国库科,由区财政局国库科报分管局长审批后通过软件系统进行调整。每年1月3-4日及以后月份的25-27日为自动生成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调整期及审核期。1月5日及以后月份的28日,软件系统对所有自动生成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默认为区财政局已审核通过,由区财政局国库科通过软件系统批复下达。
(2)“项目支出”、“其他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用款计划的编报、审核及下达
“项目支出”、“其他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月度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编报。预算单位须在当月24日前将次月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局预算科,预算科初审后转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在当月26日前通过软件系统报送区财政局国库科,区财政局国库科复审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在当月28日批复下达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
“项目支出”、“其他支出”和其他资金用款计划原则上一个月只申报一次,确需追加申报的,按上述程序报审。
(3)在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下达后,区财政局将预算单位预算内用款计划传送区人行国库。预算单位必须在用款计划额度内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不得超计划用款。用款计划未用完部分,年度内结转使用。为正确反映当年财政支出数,每年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后,尚未使用的用款计划作注销处理,结余的支出指标按部门预算有关规定处理。
2、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财政统发工资用款申请编制及资金支付
区财政局国库科根据预算单位上报,有关部门审定的月度应发工资额,逐月销减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其中,在职人员的月度应发工资额销减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人员支出”用款计划,离退休人员的月度应发工资额销减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款计划。少数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中“人员支出”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费对应多个款,则按财政直接支付“人员支出”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用款计划所列各款数额的比例销减用款计划。同时,结算中心代预算单位编制《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支付中心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拨付财政统发工资资金。
扣发工资部分由结算中心通过代扣代缴专户统一汇缴有关部门。
(2)其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编制及资金支付
预算单位根据月度用款计划,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报送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内容与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的用款计划是否相符及收款人的相关要素信息,审核通过后报送支付中心。支付中心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拨付资金。
(3)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方法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的,代理银行于当日将资金退回情况通知财政支付中心。财政支付中心以《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的形式通知预算单位,相应恢复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额度。仍需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3、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清算程序
代理银行根据当日的实际支付情况,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传送支付中心,及时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银行回单联分发至结算中心。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汇总清算单,连同有关支付凭证回单,登记各预算单位的支出明细账,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送区财政局国库科记账。区财政局国库科根据支出日报表,分别从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将资金清算给代理银行。
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的职责管理
区财政局、区监察局、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
(一)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确定代理银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组织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
2、确认和审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等相关业务,组织会计核算,向预算单位提供支付信息;对预算单位的集中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3、委托和指导代理银行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相关业务;协调市人民银行、结算中心、支付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预算管理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核算工作。
2、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保证用款申请、凭证、凭据真实、准确、合规、合法。
3、一级预算单位配合区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结余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与区财政局、预算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支付及其清算业务,不得超额度、违规支付资金。
2、协助区财政局对支付过程进行监控,定期向财政支付中心和预算单位报告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账户及预算单位公务卡活动情况,及时向支付中心、结算中心和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等资料。
3、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区财政局有关预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管理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和业务工作。
4、接受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四)区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对区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法律法规,对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中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中涉及的各类计划、申请、凭证、表格等样式由区财政局统一印发给各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1:财政直接支付 月份用款计划表(预算内/外)
1-2:财政其他资金 用款计划表
2-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
2-2: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外)
2-3: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其他资金)
3: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4-1: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
4-2: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外)
4-3: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其他资金)
5-1:财政支出日报表(预算内)
5-2:财政支出日报表(预算外)
5-3:财政支出日报表(其他资金)
6-1: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预算内)
6-2: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预算外)
6-3: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退回通知书(其他资金)
崇川区财政局 监察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