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区域性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创新服务
中心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江苏省技术创新资源整合与集成,提升产业集聚地区公共技术服务能力,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江苏经济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区域性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专业创新服务中心),是由当地骨干企业以股份制形式组建或依托当地其它创新服务机构建设组建,为区域范围内中小企业提供行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信息服务等技术创新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业务上接受科技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 我省专业创新服务中心建设以市场为导向、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市场机制为主要运作方式,以镇(区)为主,采取“先组建,后认定,稳发展,求质量”的原则,逐步形成市、县、镇三级政府多层次的区域性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根据区域产业集聚和经济发展情况主要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行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技术信息服务;
2、通用产品检测、专业试验服务;
3、行业或区域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服务;
4、企业信息化技术推广服务;
5、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
6、行业技术培训。
第四条 申请条件。申请设立专业创新中心的条件如下:
l、专业县(区)或专业镇经济初具规模,产业特色明显、技术水平较高,并具有较强的技术需求;
2、拥有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区域布局相对集中的专业性中小企业群体;
3、特色产业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4、市、县、镇三级政府对试点单位要有一定扶持。
第五条 申请程序。区域性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试点以“自愿申请、专家论证、择优遴选”为原则,由县(区)、镇政府填写《江苏省区域性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试点申请书》,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当地经济发展规划、上年度专业镇(区)经济发展情况,由市、县(市)财政、科技部门签章后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第六条 专业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应与当地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形成有效的技术资源链接,与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密切联系,不断拓展“产学研"合作,提高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水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科技厅负责创新中心的试点工作,各地财政、科技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试点工作。
第七条 审批程序。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请地的申请条件和实施试点的基础进行考察,写出评估报告。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评估报告认定扶持对象。
第八条 政府资金投入。区域性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试点单位确定后,政府投入以县(区)、园(区)为主,鼓励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额根据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的建设规模和服务规模而定,一般在l 00万元以内。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 区域性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试点工作分阶段实施,可分为调研分析、制定规划、实施、验收四个阶段。当地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应根据中心建设进度在实施阶段拨付补助资金的70%,其余30%等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 区域性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试点单位及所在地财政、科技部门应根据中心建设内容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省主管部门将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不能认真履行合同的试点单位,将取消该地区下一年度试点资格,收回尚未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区域性中小企业专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试点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后,应及时向省财政、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省财政会同省科技厅直接对中心进行验收或委托地级市财政局、科技局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